佛山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佛山市城市貨運配送信息平臺建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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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佛山市城市
貨運配送信息平臺建設扶持
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交通運輸局:
現將《佛山市城市貨運配送信息平臺建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交通運輸局反映。
佛山市交通運輸局
2022年3月18日
佛山市城市貨運配送信息平臺
建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企業加強城市貨物配送領域信息化建設,促進城市貨運配送領域降本增效,根據創建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城市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貨運配送信息平臺建設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是由市、區兩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鼓勵企業加快城市貨運配送領域信息平臺建設,為佛山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公共信息平臺提供數據支持,提升我市貨運配送信息化水平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扶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規范使用、??顚S玫脑瓌t。
第四條 扶持資金由市、區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由扶持對象按規定申報和使用。市、區財政部門依職責對預算執行和績效運行情況進行監控。
第二章資 金使用范圍及補貼標準
第五條 扶持資金的扶持對象為城市貨運配送信息平臺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
城市貨運配送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是建設單位通過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搭建,能夠準確分析城市配送貨源、貨主、貨車信息,促進貨源、車源和物流服務等信息高效匹配的信息系統。
第六條 建設單位及申請認定的信息平臺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有1年以上貨運配送信息平臺運營經驗;
(二)擁有其所申報信息平臺的自主知識產權;
(三)信息平臺具有信息采集、查詢、錄入、統計、電子運單等功能;
(四)信息平臺實際投入運營,保證信息實時更新,接入的佛山籍貨運配送車輛(車輛須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車選型技術要求》(GB/T 29912—2013)所規定的各項技術要求)不少于100輛,相關數據與佛山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公共信息平臺進行數據對接。
第七條 扶持資金設立有效期為2023年至2025年,共3年。在有效期內分3個周期進行核算,每個核算周期為1個自然年。
第八條 扶持資金2023年至2025年總預算350萬元,各年預算金額依次為1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2.5:7.5的比例分擔。
第九條 扶持資金設立有效期內,對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給予一次性10萬元扶持補貼。每個建設單位最多可申報一個信息平臺,獲得扶持補貼的信息平臺不得重復申領扶持補貼。
第十條 每個核算周期內,經核定需撥付的扶持補貼總額不超過當年預算金額的,按照第九條的補貼標準實施補貼。其中,2023年、2024年預算資金有剩余的結轉至下一年度,總預算資金有剩余的由財政收回。
每個核算周期內,經核定需撥付的扶持補貼總額超過當年預算金額的,按照建設單位在佛山市政府扶持資金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佛山扶持通”)上的申報時間順序“先報先補”。2023年至2025年扶持的建設單位總數不超過35個。
第三章 資金申報、審批及撥付
第十一條 扶持資金采取因素法,由市、區財政部門逐級下撥給扶持對象。
第十二條 享受補貼的信息平臺在2025年6月30日前,需持續向佛山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公共信息平臺傳輸數據。
第十三條 “佛山扶持通”作為本扶持資金政策發布、項目申報審核與信息公布的統一平臺,申報單位在申報扶持資金時,應通過“佛山扶持通”向工商注冊地所在的區交通運輸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城市貨運配送信息平臺建設補貼申請表》掃描件;
(二)營業執照掃描件;
(三)企業未被“信用中國”網站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任意一項或多項記錄名單的佐證材料(“信用中國”網站查詢結果截圖);
(四)申報的信息平臺自主知識產權證書掃描件。
第十四條 扶持資金的申報、審核、復核和撥付,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扶持資金預算和本辦法,制定和發布扶持資金申報通知,指導各區交通運輸部門組織轄區符合申報條件的建設單位開展扶持資金申報工作。
(二)每年3月31日前(2023年-2025年),符合扶持資金申報條件的單位按照交通運輸部門有關通知要求,通過“佛山扶持通”進行網上申報。
(三)各區交通運輸部門開展以下工作:
1.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所有申報資料進行審核;
2.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組織現場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見;
3.每年4月30日前(2023年-2025年),將轄區各申報單位的《佛山市城市貨運配送信息平臺建設補貼申請表》和本轄區《佛山市城市貨運配送信息平臺建設補貼匯總表》報市交通運輸部門。
(四)市交通運輸部門對各區交通運輸部門審核的申報資料進行復核,出具復核意見。匯總全市符合扶持資金申報條件的信息平臺建設單位清單,擬定扶持資金分配方案,并在“佛山扶持通”、本局門戶網站上公示不少于7個工作日。
(五)扶持資金分配方案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有關區交通運輸部門進行調查,并對調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按程序將扶持資金分配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六)市財政部門按照市政府批復意見將市級財政承擔的扶持資金撥付各區財政部門,各區財政部門將區級財政承擔的扶持資金連同市財政下撥的扶持資金在每年6月30日前(2023年-2025年)一并撥付給扶持對象。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市、區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對扶持資金的申報、使用等情況,分別履行以下管理和評價職責:
(一)市交通運輸部門職責
1.牽頭制定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2.組織扶持資金的申報工作,對各區交通運輸部門報送的相關材料進行復核;
3.擬定扶持資金分配方案,并按規定報送市政府審批;
4.指導各區交通運輸部門開展扶持資金使用、工作經費計提情況自評,并進行績效評價;
5.監督檢查扶持資金的申報、使用情況;
6.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扶持資金收回統籌使用工作,以及對違反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的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二)市財政部門職責
1.協助市交通運輸部門制定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2.按照市政府批準的扶持資金分配方案,將市級財政承擔的扶持資金撥付給各區財政部門;
3.會同市交通運輸部門做好扶持資金收回統籌使用等相關工作;
4.負責建設維護“佛山扶持通”。
(三)區交通運輸部門職責
1.組織本轄區符合扶持資金申報條件的單位進行資金申報;
2.對本轄區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3.監督檢查本轄區申報單位扶持資金的申報和使用情況;
4.組織開展本轄區扶持資金使用、工作經費計提情況自評,并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交自評報告;
5.按照市交通運輸部門的有關要求,做好扶持資金收回統籌使用相關工作,以及對違反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的單位依法進行處理等相關工作。
(四)區財政部門職責
1.根據扶持資金分配方案,及時將扶持資金撥付給扶持對象;
2.按照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做好扶持資金收回統籌使用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各區交通運輸和財政部門應加大對扶持資金的跟蹤指導力度,及時協調解決扶持資金申報和使用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并主動向市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反映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對扶持資金的審核驗收、監督檢查、內部審計以及績效管理等事中事后工作經費,可從扶持資金中列支,計提比例不得超過市級扶持資金預算金額的1%。
第五章 信息公開
第十八條 扶持資金相關政策、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予以公開。主要包括:
(一)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二)扶持資金申報通知(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申報范圍、申報主體、審批部門、咨詢電話等。
(三)項目計劃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請金額、安排金額等。
(四)扶持資金使用情況;完成約束性任務后剩余資金統籌使用情況。
(五)扶持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等。
(六)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投訴處理情況以及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要嚴格按規定要求申報扶持資金,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和資金使用承擔全部責任,并自覺接受各級交通運輸、財政及審計等部門及其授權委托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申報單位有弄虛作假、重復申報等騙取、套取扶持資金行為,或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的,按照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后,申報主體未在限定的申報時期內申報扶持資金的,視為主動放棄申報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